(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5日電)金管會表示,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,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,但在擔保不足額時,仍可徵提一般保證人,但以強化信用條件為目的。
立法院院會今天修正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,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,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,以免民眾幫人作保卻遭銀行討債;但一般保證人不受限制。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,未來銀行不可以再徵提連帶保證人,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,都不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;已經取得足額擔保時,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,且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,是限於授信條件不足時補強,或者是借款人為了要強化自己的授信條件,主動提供保證人。
另外,銀行求償時,應該先向借款人求償,若有不足才可以向保證人求償,保證人若有數人,應先各保證人平均求償;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保證契約的有效期間,自保證契約成立日起不得超過15年,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,不受限制。
金管會表示,立法通過後,銀行的營業模式將有所調整,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,應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評估。
金管會說,一般保證制度對於借款人取得信用有一定功能,是以立法上對於不足額擔保及強化借款人信用取得貸款情形,仍容許利用一般保證制度。
金管會指出,立法上已考慮到借款人為取得授信之特殊狀況,未來銀行在執行上應掌握此種一般保證人的使用目的,是強化借款人信用能力以順利取得貸款。1001025